2020年6月15日,歐盟(EU)發(fā)布了法規(guī) (EU) 2020/784,修訂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法規(guī)(EU) 2019/1021(POP重鑄)中附錄I的A部分,將全氟辛酸(PFOA)、其鹽類及PFOA相關物質(包括設置了作為中間體用途或其他特殊用途的豁免條款)納入POP法規(guī)管控。
根據(jù)新法律的定義, PFOA、其鹽類及PFOA相關物質指的是:
“作為中間體用途或其他特殊用途的豁免條款”包含多項條款。除了以下表1中所示的豁免外,還包括:
根據(jù)前言第7點,對于不能滿足PFOA及其鹽類的限值0.025mg/kg和PFOA相關物質單項或總和限值1mg/kg的應用,應設定更高的濃度限值。 歐盟委員會將在兩年內進行審查,以降低限值。
POP重鑄法規(guī)中的最新條款于2020年7月4日生效,該日期同樣適用于REACH法規(guī)(EC) 1907/2007附錄XVII第68條中對PFOA、其鹽及PFOA相關物質的限制(REACH附錄XVII的第68條,SafeGuardS 97/17)。
值得注意的是,歐盟委員會計劃刪除REACH附錄XVII的第68條,因為PFOA、其鹽類及PFOA相關物質現(xiàn)受POP重鑄法規(guī)的管控。
表1總結了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(POP)重鑄法規(guī)》附件I的A部分的最新修正要點。
2020年4月8日,法規(guī)(EU) 2020/784修訂了法規(guī)(EU) 2019/1021附件I的A部分,涉及全氟辛酸(PFOA)、其鹽及PFOA相關物質的清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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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質 |
范圍 |
要求 |
生效日期 |
全氟辛酸(PFOA)、其鹽類和PFOA相關物質 |
物質,混合物或物品¹,² |
PFOA及其鹽類含量≤0.025 mg/kg
PFOA相關物質單項和總和≤1 mg/kg
作為可轉移的分離中間體用于含氟化合物生產且碳鏈長度不超過6的PFOA相關物質≤20 mg/kg
通過指定技術生產的PTFE微粉并用于工業(yè)和專業(yè)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PTFE微粉中的PFOA及其鹽類≤1 mg/kg |
2020年7月4日 |
1允許在2020年12月3日之前將PFOA、其鹽類和/或PFOA相關物質用于a)非植入式醫(yī)療器械;b)乳膠印刷油墨和c)等離子納米涂層。 2允許PFOA、其鹽類及PFOA相關物質用于以下用途: 在2023年7月4日之前可用于:
在2025年7月4日之前可用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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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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