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年6月,ISSB推出了《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披露準則》(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)(下文簡稱“準則”)S1、S2的正式版,并提出該準則將于2024年1月生效。
也就是說,在2025年,我們就能看到企業(yè)使用該準則披露的ESG報告。相較于其他披露準則,該準則究竟有什么特色?SGS專家對此做出了分析。
2021年,ISSB成立時,其技術準備工作組(Technical Readiness Working Group)囊括了五大機構的技術力量:CDSB,TCFD,VRF,WEF和IASB。其中有三家機構與氣候披露相關,分別為CDSB,TCFD和VRF。因此ISSB所推出的準則天生帶有CDP,TCFD和SASB的血統,博眾家之長。所以一些業(yè)內人員對該準則成為統一的披露準則寄予厚望。
該準則目前已推出S1(披露可持續(xù)性相關財務信息的一般要求)和S2(氣候相關),標準關鍵內容均沿用了TCFD的基本結構,即治理——戰(zhàn)略——風險管理——指標與目標。并且在披露項選取方面,提出可參考CDSB框架等其他準則。
準則的標準結構整理如下:
表一 S1 標準結構
OBJECTIVE 目標 |
/ |
SCOPE 范圍 |
/ |
CONCEPTUAL FOUNDATIONS 概念基礎 |
Fair presentation 公允反映 Materiality 實質性 Reporting entity 報告實體 Connected information 關聯信息 |
CORE CONTENT |
Governance 治理 Strategy 戰(zhàn)略 Risk management 風險管理 Metrics and targets 指標與目標 |
GENERAL REQUIREMENTS |
Sources of guidance 資源 Location of disclosures 披露形式 Timing of reporting 報告周期 Comparative information 可比信息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合規(guī)聲明 |
JUDGEMENTS, UNCERTAINTIES AND ERRORS 判斷、不確定性和差錯 |
Judgements 判斷 Measurement uncertainty 衡量不確定性 Errors 差錯 |
APPENDICES |
A Defined terms 術語定義 B Application guidance 應用指引 C Sources of guidance 資源 D Quali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useful sustainability-rel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 可持續(xù)相關的有用的財務信息的質量特性 E Effective date and transition 生效日期和過渡期 |
表2 S2標準結構
OBJECTIVE 目標 | / |
SCOPE 范圍 | / |
CORE CONTENT 關鍵內容 |
Governance 治理 Strategy 戰(zhàn)略 Risk management 風險管理 Metrics and targets 指標與目標 |
APPEBNDICES 附錄 |
A Defined terms 術語定義 B Application guidance 應用指引 C Effective date and transition 生效日期和過渡期 |
準則在設定溫室氣體排放目標方面提出了詳細的要求。當企業(yè)披露排放目標時,應分別披露排放總量目標(Gross GHG emissions targets)和排放凈量目標(Net GHG emissions targets)。排放總量減去碳配額抵消量即為排放凈量。排放總量目標能夠反映企業(yè)在價值鏈中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的真實變化,而排放凈量目標無法展現這一變化。
使用排放凈量目標時,企業(yè)可以通過購買碳配額等方式,減少自己的凈量排放量,使自己看起來很環(huán)保。這種行為有漂綠的嫌疑,即企業(yè)并未通過改進自身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方式,真正貫徹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。在歐洲反漂綠呼聲越來越高的今日,ISSB推出的準則呼應了利益相關方對反漂綠的需求,將可持續(xù)信息披露的本質展現出來,督促企業(yè)改革自身。
S2中關于溫室氣體的披露方面,準則將范圍3提到了與范圍1、范圍2同樣重要的位置。準則并未嚴格要求采取何種方法計算GHG排放,按照企業(yè)所在地的管理機構或上市交易所要求即可。但是,企業(yè)所在地的管理機構或上市交易所未要求披露范圍3時,企業(yè)仍應披露范圍3,該項披露義務不可免除。因此,企業(yè)需披露數據的量增加了。
準則對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也做出了要求。在量化范圍3的GHG排放量時,優(yōu)先使用一手數據,優(yōu)先使用經現場檢查,審查計算和交叉驗證而核實的數據。然而由于核實范圍3的GHG排放量較為困難,在無法獲得完整的、經核實的數據時,也可以使用準則所列舉的二手數據和未經嚴格驗證的數據。在給企業(yè)提出更高目標的同時,也給了緩沖的余地,更具可操作性。
準則要求,披露的信息應使通用財務報告的用戶能夠理解。因此,在披露與氣候相關的風險和機遇時,需要盡可能量化,定量展現其對財務狀況、財務業(yè)績和現金流的影響,方便利益相關者對比閱讀該企業(yè)的財報和ESG報告。當然,這種定量披露并非強制要求,在難以量化時,可以定性描述,但必須解釋原因。這又對ESG報告中數據的處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提升了數據的統一性和可比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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